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2-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整理及處理 第16條 標售或價售呆廢器材時,應會同主管機構財務會計人員辦理,其價值如在審計稽察金額以上者,應專案報部核准再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