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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標售或價售三次以上無人承購之廢損器材,由技術單位確認無法整修翻新或作原料時,經主管機構派員查實,認為無法脫售時,得報請主管機構與審計機關派員監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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