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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材料廠庫對於所存廢損器材,應按其類別,選擇可利用者與不可利用者分別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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