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五章 整理及處理 第12條 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再送材料廠,以新品名、新規範入帳備用。二、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應作價讓售,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或捐贈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