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同一順序者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共同領受之。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如有一人或數人願拋棄其應領部份,或因本規則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之情事,喪失或終止其領受權時,該部份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共同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共同領受之。
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者,應有書面之聲明,並須有二人以上或殷實商店一家之保證。
前項保證書格式另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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