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一、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二、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前項撫卹金,由最後服務或支給退休金之機構,分別一次或按月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