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交通事業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卹後,按已領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支給,如其遺族無合法領受權或領受每月退休金逾十年死亡者,給予遺族相當六個月撫卹金額之一次殮葬補助費,不再給卹。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殘增劇而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逾十年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