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2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2條 本規則所稱身心障礙,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心神喪失。二、毀敗視能。三、毀敗一肢以上機能。四、毀敗其他重要機能。具有前項各款情事時,應繳驗公立醫院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診斷書及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