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