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3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3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一、領受人死亡。二、領受人任公職。三、配偶或寡媳再婚。四、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