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依本辦法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