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9條 法規: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