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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交通通用目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4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4條
法規: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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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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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並於評鑑委員、評鑑工作小組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評鑑人員進行調查作…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前項大眾運輸營運與…
第11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得作為主管機關有關大眾運輸路(航)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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