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