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7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7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但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就作業時程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請款結報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