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3條 法規: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係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侯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