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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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