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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
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
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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