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六、出席有關之會議。
七、重要公文之擬辦。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1-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