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及違規取締。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
七、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1-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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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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