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襄理工程處工程建設有關事宜。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四、主管業務…
- 第4條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段、隊,如附表。
- 第5條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計畫之研擬、審查、修正、控管與資料蒐集及數據分析。二、土地之調查、徵收、撥用、登記之配合處理與地…
- 第6條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土建與軌道…
- 第7條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
- 第8條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三、工程進度管制…
- 第9條運務及安全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場站及行車旅運設施新建或改建協調。二、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三、軌道切…
- 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11條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 第12條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 第13條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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