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二、電氣號誌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工程。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