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二、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工程。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六、電訊器材檢驗。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十四、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