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指派擔任分駐所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維修。二、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設備障礙排除。三、辦理轄區電務電訊、電力照明、電氣號誌等工程。四、執行代辦工程。五、執行勞安工作。六、辦理員工訓練事宜。七、辦理人事、庶務相關業務。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