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及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一、發展計畫中之工程、設施規劃之擬訂事項。二、港工作業許可證(陸上部分)核發事項。三、各種港灣、土木、建築工程新建及更新之設計、繪圖、估價、審查、建照執照之取得、驗收事項。四、工程發包、施工督導、考核、驗收、決算之處理事項。五、航道、船席、泊地及沿岸水深測量,陸上地形、施工及港灣海象之測量調查事項。六、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七、工程技術諮詢事項。八、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