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