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 第3條本所設下列科、室、訓練中心:一、培訓規劃科。二、技術發展科。三、證照檢定科。四、道安輔導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
- 第4條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人員專案、汽車駕駛、駕訓師資、交通專業技術及其他機關委託之訓練。二、訓練計畫需求之審查及…
- 第5條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汽車技術及訓練機務之導入及研究。二、車輛機務管理。三、車輛及機具保養修護。四、配合教學實習等…
- 第6條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二、汽車修護技工之考驗。三、考驗及檢定法規、標準之研擬。四、考驗及…
- 第7條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三、汽車運輸業從業人員…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 第10條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三、檢定…
- 第12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3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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