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五、其他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