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中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監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補聘,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