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並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三、業務項目。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六、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前項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