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法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三、電訊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