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局為辦理動力車及客貨車之檢車保養及動力車之駕駛、檢查、保養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分段:一、七堵、臺北、新竹、彰化、嘉義、高雄、花蓮機務段,樹林、宜蘭、臺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二、七堵、臺北、彰化、高雄檢車段,高雄港檢車分段,檢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