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