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會報定名為國防部、交通部通信聯合會報。
- 第3條本會報任務如左: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重要業務之相互報導事項。二、關於軍、公、民用通信設施之協調事項。三、關於通信技術…
- 第4條本會報由國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組成,以國防部部長及交通部部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指定兩部所屬通信單位主管出席。
- 第5條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一、第一小組(一)關於軍…
- 第6條本會報設執行秘書一人,主持文書工作,由召集人會商指調之。
- 第7條本會報因工作上需要,得向有關單位酌調少數人員,協同執行秘書處理日常事務。
- 第9條會議時,除第一、二小組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列席外,並邀請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列席;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
- 第10條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表人代理之。
- 第11條會議議程,由執行秘書編訂,呈召集人核定後行之。
- 第12條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
- 第13條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
- 第14條會議紀錄於整理完畢後,由執行秘書分送有關單位校閱,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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