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一、第一小組(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二、第二小組(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