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內者,得由執行秘書退還原提案人或移送主管機關辦理。凡原提出之報告內容冗長繁複者,應由執行秘書整理簽附摘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