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