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小企業於同一期間內,不得向同輔導體系之二個以上機構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輔導事項。中小企業如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指定一個輔導機關輔導之。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第一項之規定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中小企業之輔導,並自停止輔導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中小企業輔導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