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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

各輔導體系應配合政府之輔導計畫或接受委託,針對中小企業之需要提供指導或協助。

各輔導體系間應相互支援,必要時並得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協助。

中小企業於同一期間內,不得向同輔導體系之二個以上機構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輔導事項。
中小企業如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指定一個輔導機關輔導之。
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第一項之規定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中小企業之輔導,並自停止輔導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中小企業輔導之申請。

各參加輔導體系之機構所辦理之輔導工作,每半年應列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年度終了時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對績效卓著者,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表揚或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