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一、當然委員十三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