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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
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一、當然委員十三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
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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