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7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