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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三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
前項專業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業機構名稱、訓練課程與時數及委託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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