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承裝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之登記: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五、技術士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