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法規: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耐壓部分結構及耐壓部分所用材料,應能承受最高設計壓力或溫度所產生之最大應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