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內者,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並應設置通風設施。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外者,其廢氣出口,應距離建物通風進氣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至少四‧六公尺。燃料電池設備安裝處周圍若儲存易燃或可燃之液體燃料,應設置適當消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