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