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條 法規: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條 鍋爐應設置飼水裝置,於鍋爐水連續蒸發量設計最大值範圍內,防止鍋爐損傷。飼水裝置應有備援裝置,並能在設備異常、爐內水位或供水流量明顯下降時供水。鍋爐應設置排水裝置,防止爐內水質、酸鹼值異常而損傷鍋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