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8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文件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相關之檢查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