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