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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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