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